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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山東省鑄造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東省鑄造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SDF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鑄造企業、原輔材料、設備與儀器制造單位及與鑄造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動全省鑄造行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的進步,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社會主義經濟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機械工業協會、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對行業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建議;
(二)積極為行業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優惠產業政策, 協助有關政府部門監督政策的實施;
(三)積極推進鑄造行業相關法規制度的實施,促進我省鑄造行業的轉型升級;
(四)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涉及會員利益和鑄造行業整體利益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政策扶持;
(五)受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并提供建議;
(六)協助政府制、修訂行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多類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快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并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七)成立“協會專家委員會”,做好專家人才庫建設,對企業項目建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市場發展、環保安全、金融資本、法律法規等提供診斷和咨詢服務并開展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八)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對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變化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及時了解行業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并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九)辦好行業內刊雜志,做好行業信息的收集、整理與發布,運營維護行業網站、公眾號和微信等新媒體,為行業和企業發展搭建信息交流平臺;
(十)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維護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促進企業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十一)加強關鍵及共性鑄造技術的研發,培育完善技術市場,受委托組織行業產品技術鑒定,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與攻關服務,加快行業技術創新的步伐;
(十二)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行業評選表彰活動;
(十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舉辦行業展覽,組團參觀考察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四)建立健全行業人員培訓體系;
(十五)協助鑄造企業針對國外反傾銷、反補貼等應訴調查;負責鑄造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十六)開展有益本省鑄造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經依法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愿履行會員義務;
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或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鑄造行業社團組織、鑄造企業、整機制造企業的鑄造廠,與鑄造業務有關的企業、研究設計院所、大專院校;以及符合入會條件的個人,均可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及其它活動;
(三)獲得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各項技術、鑄件產品合作項目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發送的鑄造信息及技術資料;
(五)免費在《山東鑄造信息》刊物和“山東鑄造”網站上發布相關信息;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遵守行規行約;
(七)不損害協會其他會員的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本會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單位應有兩年協會普通會員經歷的,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支持行業工作,按章程按時交納協會會費;
(三)理事單位代表人應具備較高管理或業務技術水平,熱愛協會工作并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四)理事一般由理事單位推薦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單數。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熱愛行業,辦事公正,在本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與屆期相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制定協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設三名。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專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四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會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會每次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 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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