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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企業負擔政策解答三——稅收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13-06-13 00:00
來源:
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哪幾類?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可以在營業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二、中小企業可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 號)文件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國家規定免稅條件的,3 年內免征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37 號)文件規定,免稅范圍是指經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國家發改委等12 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企業[2007]2797 號)文件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 號)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文件規定,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 號)、《關于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 號)文件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主管地稅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減征營業稅。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中小企業可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中小企業繳納所得稅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等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2011]117 號)文件,自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 萬元(含6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所得稅“三免三減”政策。
中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 年至第6 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 年至第6 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節能減排設備抵免應稅所得額。中小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中小企業可享受的房產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 號)的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59 號)文件規定,2010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五、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11]117 號)文件,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 萬元(含6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能享受什么稅收優惠?
據《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 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七、什么樣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能享受到國家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1]71 號)文附件《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規定,能夠享受到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須符合以下標準:
1、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范圍,且平臺類別為技術、檢測和工業設計類;
2、資產總額不低于1000 萬元;
3、累計購置設備總額(國產和進口設備原值)不低于300 萬元;
4、具有良好的服務資質和業績,年服務中小企業至少150 家,用戶滿意度在90%以上。
八、提高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 號),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上調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 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 元。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 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 元。
九、中小企業技術合同收入可以享受哪些營業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 號)和《關
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等文件規定:
1、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十、中小企業技術轉讓收入可享受哪些所得稅減免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 號)、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 號)和《關
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等文件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一、中小企業技術轉讓收入減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技術轉讓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 號),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完成技術合同認定并提交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十二、 中小企業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的程序有哪些?
根據《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 號),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
十三、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如何規定的?
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特定費用在規定據實列支扣除的基礎上,給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額外扣除,從而減少企業應稅所得額,使相關企業少繳納稅款。
《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
6 號)文件規定,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稅納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 年內結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 年12 月10 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 號)文件規定,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十四、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 年12 月10 日頒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 號)文件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核定征收企業、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不能享受該政策。
十五、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范圍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 號)的規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有: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十六、中小企業研發活動中購置儀器和設備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 號)的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 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十七、中小高科技服務企業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 號)文件規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 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實行以下企業
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十八、中小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文件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 年第39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 部委令2003 年第2 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十九、中小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可享受哪些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文件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不適用免征規定。 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十、中小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可享受哪些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7 號)文件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 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 號)文件規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59 號)文件規定的2010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至2012 年12 月31 日。
對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一、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 號)文件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 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
《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占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二、中小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等項目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 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 號)文件規定,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 年至第6 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中小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 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 號)文件規定,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十四、中小企業購置節能減排設備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 號)和《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 號)文件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十五、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根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 號)文件規定,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企業經過技術合同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 號)文件規定,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 年1 月1 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各省市還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優惠政策。
二十六、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如何調整的?
根據《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 號)文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1、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 元/年(3500 元/月)。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 號)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 元/年(3500元/月);個體戶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 號)附件1 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 元/年(3500 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
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 號)第一條停止執行。自2011 年9 月1 日起按新的《通知》執行。
(來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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