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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禁止用于廣告 企業應如何應對
發布時間:
2013-10-30 00:00
來源:
中國工業報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使用的異化予以了矯正;商標侵權賠償額度從此前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隨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免檢產品等評選相繼被取消,中國馳名商標又被禁止用于廣告宣傳,幾大“國”字號招牌均不能用于廣告宣傳,企業該如何應對?對于這些新規,業內人士又有何解讀?近日,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福建省泉州市名牌研究會會長林棟梁。
縷清新規內容 建立預防機制
新修訂的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涵,即“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同時,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
商標法還規定,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上述規定,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林棟梁表示,這是本次新商標法最吸引眼球的新規,罰款中沒有規定查處的商品數量,也沒有“以上”、“以下”來區分,因此有可能一瓶飲料就要被查處十萬元罰款,企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據悉,從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執行12年以來,我國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有4000多個,由司法認定的更是不計其數。林棟梁說,多年來馳名商標的內涵一直被“異化”,很多持有者不是按法律精神來打擊搶注、傍名牌等違法行為,而是借此作為宣傳賣點,并出現了不少誤導消費者的案例,這與法律賦予的內涵不匹配,有損法律制度形象。
“對此,有些企業表示驚訝、不相信,有些企業則表示困惑、不知如何應對。”林棟梁強調,企業如若不能清楚認識、并執行這些新規,將面臨巨額的經濟損失。
以福建泉州為例,作為名牌之都,該市現有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105件,居全國地級市首位,司法認定的更是數以百計,且大部分將其用于宣傳廣告。明年5月1日新商標法實施,繼續使用中國馳名商標將處10萬元罰款。半年多的過渡期太短,且泉州庫存于市場終端、標注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商品數以百萬個,短期召回或改換包裝將面臨巨大損失;若不召回,泉州企業將潛在數億罰款,因此必須盡快建立預防機制。
珍惜過渡期 踏踏實實做產品
林棟梁認為,此前曾用馳名商標做宣傳廣告的企業能好好珍惜新法實施前的這段過渡期,立刻喊停相關的商業活動。對于尚未流入市場,置于倉庫、車間的產品或模具等,應立即進行修改,包括公司宣傳網頁、宣傳資料、包裝等全部給予修改。對于已經進入流通渠道的,務必召回處理,寧愿前期多承擔一定損失,也要遵守法律規定。
據悉,商標法規定,凡縣級以上工商局都有執法權,全國至少有4000多個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林棟梁強調,像泉州的馳名商標企業,主要以食品行業、體育用品行業、水暖建材等快消品為主,產品渠道覆蓋全國各縣(市、區),如果在過渡期前不能全部召回,被查處一處就要處于10萬元的罰款,將會給企業帶來難以估算的經濟隱患。
這也給不少企業提出了警示,只有踏踏實實地做好產品,用性價比、口碑來吸引消費者,才是真正的王道。
據悉,新規還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限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有關法院,才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對此,有人戲說,今后的馳名商標認定只有“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知道。林棟梁表示,未來我國將進入“后馳名商標”時代,認定數量將大幅減少,認定企業也會更需謹慎,將更好地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美譽度,還消費者一個理性的消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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