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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將對落后鑄造業企業實施差別電價
發布時間:
2014-03-19 00:00
來源:
鑄造裝備網
2014年7月1日起,寧波將在全國率先對落后鑄造業企業實施差別電價,根據企業不同情況,每千瓦時電加收0.3元或0.1元。日前,寧波市正式發布《關于推進全市鑄造行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和浙江省發布的相關產業政策文件,寧波市制定了《關于推進全市鑄造行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對仍在繼續使用國家、省已列入淘汰類和限制類目錄工藝、設備的企業,認定為“落后工藝(設備)企業”;同時依據鑄造工藝和設備配置情況,對上兩年平均單位用電稅收低于一定標準的企業認定為“低效企業”。這兩類企業都將納入差別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
具體執行上,如果企業存在淘汰類的落后工藝(設備)的,每千瓦時電加價0.3元;企業存在限制類的落后工藝(設備)的,每千瓦時電加價0.1元;對列入低效企業的,每千瓦時電加價0.1元。對企業既存在淘汰類工藝(設備)、又有限制類工藝(設備),或既屬于落后工藝(設備)企業、又屬于低效企業,加價標準按從高原則執行。
2014年7月1日起,寧波供電部門將按照文件要求,每月從上述企業電費中加收加價部分。“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我們將實行動態管理。”寧波市經信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已完成落后工藝(設備)淘汰任務的企業,經申請、驗收合格后,次月即可取消執行落后工藝(設備)差別電價。低效企業依據該企業上兩年的單位用電稅收數據每年重新認定,相應差別電價執行期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征收的差別電費,將統一納入市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扶持資金,優先用于鑄造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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