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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看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新規
發布時間:
2016-01-27 00:00
來源: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一批簡政放權改革措施,讓市場活力更大釋放;確定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使更多創新型企業得到政策支持。
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科技部副部長陰和俊在會上介紹簡政放權有關工作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修訂稿)》的有關情況時稱,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是這次高企政策修訂的重點方向。
那么此次認定辦法修訂完善有哪些主要特點?將對企業創新發展、產業轉型升級發揮什么作用?
陰和俊表示,到2015年底,全國共有高新技術企業7.9萬家,應該說高企的政策有力地促進了企業的創新發展。2014年高企的研發經費投入占全國企業研發經費的一半以上,高企已成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提質增效的骨干力量。
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認定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范圍跟不上產業發展的變化,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得不足。二是現有的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的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的力度不夠,同時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認定的程序也需要進一步優化,后續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
陰和俊介紹,此次修訂完善有四方面的特點,一是堅持高新技術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二是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等納入支持的范圍,吸收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三是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傾斜支持,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的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的監督檢查,提高認定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陰和俊表示,實施新的高企政策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政策實施后將進一步鼓勵市場主體增加研發投入,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有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形成新的增長點,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新規,作為我國目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廣、受惠企業數量最大的優惠政策,意義重大。
新的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為五章,包括:(一)總則;(二)組織與實施;(三)認定條件與程序;(四)監督管理;(五)附則。
與現行管理辦法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罰則”調整為“監督管理”,更加符合政府部門的角色和定位,體現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變;其中,與企業最為息息相關的“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的兩個方面,新管理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一是降低高新認定具體條件,讓更多科技企業受惠國家政策。新辦法在科研人員比例、研發費用占比等核心條件上放寬標準,使得更多的科技企業有望符合條件,可以在2016年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目前,我國經濟正在深層調整,優化產業升級迫在眉睫,通過出臺優惠政策鼓勵更多的中小科技企業發展壯大,符合國家發展戰略。
二是針對實際認定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彈性,更加符合實際,更加有利于實現政策目的。新辦法在核心知識產權上認定上取消了“獨占許可”類型,針對“弄虛作假行為”、“偷騙稅”、“質量事故”、“環境違法案件”加上了“嚴重”、“重大”限定語。另外,對于原“取消高新資格”的四種情形,界定過于僵化,偷稅金額從數百元到數億元,“一刀切”處理,沒有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千差萬別,需要在政策上予以完善。
三是加強后續監督管理,提高對企業合規性的要求,企業面臨的違規成本將升高。新辦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要求,同時,規定“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取消高新資格”。這無疑對高新資格維持帶來了挑戰和風險,企業需要予以充分的關注,提高自身合規性。
變化一:取消以獨占許可的方式獲得知識產權
文件 | 具體規定 |
第十條 | |
現行管理辦法 |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
第十一條 | |
征求意見稿 |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
解讀:與自主研發等取得知識產權相比,“獨占許可”取得知識產權是通過簽署“獨占許可協議”的方式獲取,屬于非自主研發范疇,與國家倡導的提升企業自主研發能力不符。
變化二:放寬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比例的要求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條 |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 |
第十一條 | |
征求意見稿 |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
解讀:新辦法降低了對企業科技人員的比例要求,由現行“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調整為“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同時取消了“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限制;取消“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規定。根據華稅的服務經驗,對于許多大型企業而言,由于人員總數大,老規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學歷要求,很多企業不能達標,最終無緣高新資格。
變化三:降低研發費用比例要求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條 |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 |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 |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 |
征求意見稿 | 第十一條 |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 |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
解讀:研發費用比例在高新認定中是幾個最為核心的指標,新辦法將“三檔”降為“兩檔”。老辦法頒布已經7年,期間我國經濟無論是規模還是質量都今非昔比,適當提高企業的規模符合經濟發展的實際。研發費用比例的下調,對于一些成立時間不長,研發投入有限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莫大的鼓勵。
變化四:提交材料增加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無 |
征求意見稿 | 第十二條(一)企業申請 |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
解讀:新辦法規定,申請高新資格提交的材料中應包含“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作為新增加的法定提交材料,企業應該按照要求提供,同時,對企業稅務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歷年的納稅申報記錄與會計報表等提交其他資料應保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變化五:增加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要求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無相關規定 |
第十三條 | |
征求意見稿 | 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
解讀:該條規定受到諸多理論和實務界專業人士的批評,主要原因在于稅務機關繞開原有管理辦法,單獨發文,要求高新企業備案,否則取消高新資格,于法于理都不是特別合適。
新辦法將高新企業年度備案列為法定義務,解決了原來203號在立法上的瑕疵,實現了備案的“有法可依”。在具體備案的內容上基本與203號文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了簡化,具體提交哪些材料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變化六:新增兩種取消高新資格的法定情形
文件 | 具體規定 |
第十五條 | |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 |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 |
現行管理辦法 |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 |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 |
第十九條 | |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 |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 |
征求意見稿 | (二)有嚴重偷、騙稅等行為的; |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 |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
解讀:新辦法增加“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兩種取消高新資格的法定情形。這對高新企業資質維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變化七:違法違規符合“重大”“嚴重”情形才能取消高新資格
文件 | 具體規定 |
第十五條 | |
現行管理辦法 |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 |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 |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 |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 |
第十九條 | |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 |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 |
征求意見稿 | (二)有嚴重偷、騙稅等行為的; |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 |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
解讀:老辦法針對“提供虛假信息”、“偷騙稅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不作區分,一律取消高新資格,新辦法對上述行為作了“嚴重”、“重大”的限定,未來,高新企業觸犯上述情形后,將根據情節進行判斷,最終界定是否取消高新資格。
變化八:取消5年不得申請高新的規定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 |
第十九條 | |
征求意見稿 | |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
解讀:老辦法規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術企業未來5年不得申請高新資格,新辦法予以取消,并規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規定予以處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因此任何違法行為都應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變化九:公示時間縮短為10個工作日
文件 | 具體規定 |
現行管理辦法 | 第十一條 |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 |
第十二條 | |
征求意見稿 |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核實處理。 |
解讀:新辦法對公示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壓縮了高新申請的時間,同時要求認定機構提高工作效率,當然,認定機構的工作效率提高不光體現在公示時間的長短上,從2015年的高新申報來看,認定機構的評審進度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認定的企業7月就公示了,而且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證書,這是近幾年來最快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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