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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山東省鑄造協會章程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4-01-08 00:00
來源:
會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結合國家《關于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行業協會的若干意見》和《鑄造行業準入》文件的有關精神,山東省鑄造協會現修訂協會章程。章程經過山東省鑄造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在山東省社團管理局備案。現予以公布(見附件)。
附件:山東省鑄造協會章程
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
附件: 山東省鑄造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山東省鑄造協會,英文名稱 SHANDONG FOUNDRY ASSOCIATION(縮寫:SDFA),是經山東省民政廳正式批準成立的法人社團。
第二條:本會是全省鑄造企業、原輔材料、設備與儀器制造單位及與鑄造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組成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動全省鑄造行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的進步,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促進行業生產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社會主義經濟作貢獻。
第五條:本會掛靠單位是山東省機械設計研究院。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辦公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解放路13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對行業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律法規、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的建議;
(二)積極為行業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優惠產業政策, 協助有關政府部門監督政策的實施;
(三)積極推進“行業準入制度”實施,促進我省鑄造行業的轉型升級;
(四)受委托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的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并提供建議;
(五)受委托組織制、修訂行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多類標準,并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成立“協會專家委員會”,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和咨詢服務,并開展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七)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對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變化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及時了解行業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并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八)加強國內外的信息交流,收集有關科技與經濟信息,編輯《山東鑄造信息》刊物,建設并運行“山東鑄造”網站。
(九)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維護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咨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十)加強關鍵及共性鑄造技術的研發,培育完善技術市場,受委托組織行業產品技術鑒定,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與攻關服務,加快行業技術創新的步伐;
(十一)籌備建設“鑄造技術與技能人才庫”,搭建應屆大學畢業生與企業用人的平臺,為企業做好人才信息服務工作;
(十二)樹立“標桿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形象,開展山東省鑄造行業綜合實力五十強企業、排頭兵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的評選與表彰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舉辦行業的展覽,組團參觀考察交流,編輯出版《山東鑄造企業名錄》,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四)建立健全行業人員培訓體系,開展企業技術人員工程碩士研修和相關專題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建立“山東省鑄造技能人員培訓基地”,開展初級、中級、高級、技師及高級技師的培訓鑒定工作。
(十五)開展有益本省鑄造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享受相關行業產業政策;
(三)優先獲得各項技術、鑄件產品合作項目;
(四)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發送的鑄造信息及技術資料;
(五)免費享受在《山東鑄造信息》刊物和“山東鑄造”網站上發布相關信息;
(六)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培訓及其它活動;
(七)有以本會會員名義,發布產品信息和刊登廣告的權利;
(八)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九)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按要求向本會提供統計數據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行規行約;
(六)不損害協會其他會員的利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就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單位;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名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多半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機關同意后審批。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本會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單位應有兩年協會普通會員經歷的會員單位,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支持行業工作,按章程按時交納協會會費;
(三)理事單位代表人應具備較高管理或業務技術水平,熱愛協作工作并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四)理事一般由理事單位推薦本單位廠長(經理)、技術廠長、總工或其他主要人擔當。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單位;
(三)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聘請名譽理事長;
(十)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批準,對本行業有經驗、有貢獻、熱心為行業服務的專家可聘為協會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行業、熱愛行業,辦事公正,在行業中有一定聲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特殊情況下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審批。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聘副秘書長;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理事會決議,主持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長聘任;
(三)協調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組織制定協會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請理事長審定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會、稅務等部門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并征求有關部門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每次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2 月7 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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