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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0-03-23 00:00
來源:
山東省生態環境
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
2019年12月13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摘要鑄造相關如下:
山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行業治理指導意見
為全面落實《山東省“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作戰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三期行動計劃(2018—2020年)》要求,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①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玻璃纖維(玻璃鋼)制造、機動車維修、板材、制藥、農藥、鑄造、焦化、橡膠制品加工、橡膠再生、皮革鞣制加工、塑料制品加工、涂料油墨制造、紙漿制造、日用玻璃(陶瓷)表面處理、彩鋼板制造、有機肥制造、合成香料加工、危險廢物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表面涂裝、印刷行業等。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國家和省打贏藍天保衛戰決策部署,堅持以源頭削減、過程控制為重點,兼顧末端治理的全過程防治理念,在全面摸排的基礎上,分類別、分行業制定管控措施,有組織與無組織協同減排,加強環境監測與執法,加快推進VOCs污染防治,在鞏固并擴大環境空氣質量總體持續改善成果的同時力爭遏制臭氧濃度升高的態勢。
二、控制思路與要求
(一)推進源頭替代。通過使用水性、粉末、高固體分、無溶劑、輻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輻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熱熔、無溶劑、輻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膠粘劑,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清洗劑等,替代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
(二)加強過程控制。
1.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重點對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等)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敞開液面逸散、工藝過程等五類排放源實施管控,通過采取設備與場所密閉、工藝改進、廢氣有效收集等措施,削減VOCs無組織排放。
2.加強設備與場所密閉管理。含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含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收集運輸、儲存和處理過程,應加蓋密閉。含VOCs物料生產和使用過程,應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閉空間中操作。
3.推進使用先進生產工藝。通過采用全密閉、連續化、自動化等生產技術,以及高效工藝與設備等,減少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采用底部裝載方式。
4.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采用全密閉措施的,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應保持微負壓狀態,并根據相關規范合理設置配風量。采用局部集氣罩的,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應不低于0.3米/秒,有行業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集氣罩的設計、安裝應符合《機械安全?局部排氣通風系統安全要求》(GB/T?35077),通風管路設計應符合《通風管道技術規程》(JGJ/T 141)等相關規范要求,VOCs廢氣管路不得與其他廢氣管路合并。
5.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
6.治污設施的設計與安裝應充分考慮安全性、經濟性及適用性。具有黏連性、積聚自燃性、高沸點、與碳發生化學反應的有機廢氣,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②、低溫等離子③等治污設施。含有酸性物質的有機廢氣,應充分考慮對治污設施的腐蝕等影響因素。含有顆粒物的廢氣,為保障VOCs治污設施運行的穩定性,宜進行預處理降低顆粒物濃度。含鹵素的有機廢氣,在使用直接燃燒、蓄熱式燃燒等處理工藝時,宜采用急冷等方式減少二噁英④的產生。使用臭氧發生器等基于臭氧發生原理的治污設施,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采用吸附處理工藝的,應滿足《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燒工藝的,應滿足《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要求。采用蓄熱燃燒等工藝的,應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設計。
(三)加強末端管控。實行重點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時的,應加大控制力度,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應不低于80%。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三、行業指導意見
(五)鑄造行業。
1.有色金屬。有色金屬鑄造主要為銅鋁鑄造,部分企業為黃金、鉑金鑄造。主要生產工藝為:射模、熔融、澆鑄、修補、清洗、浸膠、蠟模組樹、脫蠟、融蠟、焙燒等工序。主要產污環節為射模、清洗、浸膠、蠟模組樹、脫蠟、熔蠟等,除黃金、鉑金等貴重金屬鑄造外,其他類型有色金屬鑄造VOCs主要來自脫模劑。
針對該行業污染物產生特點,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見:
(1)脫模劑射模、清洗、浸膠、蠟模組樹、脫蠟、融蠟工藝環節,應配套建設有效收集設施,宜采用下吸風方式收集。
(2)銅鋁鑄造各工藝環節產生的廢氣宜采用濃縮結合燃燒法等工藝進行處理;黃金、鉑金鑄造各工藝環節產生的廢氣宜采用過濾(噴淋、干式等)+活性炭吸附等工藝進行處理,當排放濃度不能滿足排放要求時,應及時更換吸附劑。
2.黑色金屬鑄造。樹脂砂、玻璃砂、消失模類鑄造產生的工藝廢氣主要來自制模、鑄型、制芯、澆注、冷卻等工段。
針對該行業污染物產生特點,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見:
(1)有機溶劑應密閉存儲,無組織逸散的廢氣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收集處理。
(2)制芯、鑄型、制模等工段,宜采用下吸風、側吸風方式對廢氣進行收集。
(3)澆注等工段宜采用上吸風方式對廢氣進行收集。
(4)冷卻工段應密閉車間并采用上進風、下吸與側吸結合的方式收集無組織逸散的廢氣。
(5)工藝廢氣在除塵后宜采用濃縮結合燃燒法等工藝進行處理。
(六)焦化行業。焦化行業是指煉焦煤按照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
針對該行業污染物產生特點,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見:
(1)提倡干熄焦工藝逐步替代濕熄焦工藝。干熄焦焦化企業檢修期提倡通過延長推焦時間的方式減少濕熄焦次數。
(2)鼓勵焦化企業全面開展動靜密封點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3)鼓勵焦化行業脫苯不凝氣按照清潔生產原則在確保安全生產的情況下進入煤氣系統。
(4)洗油轉運、貧油池、洗焦油貧油池、離心機、油渣庫等工藝環節應采取密閉措施并進行微負壓改造,煤氣脫硫不凝氣、焦油澄清槽、焦油渣收集桶、氨水澄清槽、罐區(中間槽區)廢氣均應進行有效收集;污水站調節、水解酸化、缺氧等工段產生的廢氣參照《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161)執行。
(5)煤氣脫硫不凝氣、焦油澄清槽、焦油渣收集桶、氨水澄清槽、罐區(中間槽區)產生的廢氣宜采用濃縮結合催化燃燒法、直接燃燒法等工藝進行處理,VOCs去除率應不低于90%;污水站調節、水解酸化、缺氧等工段產生的廢氣宜在化學洗滌后采用低溫等離子、生物法等工藝進行處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組織領導責任。各市要根據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VOCs來源構成,制定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有效的減排措施及配套政策,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落實減排措施。同時,落實群團社會組織促進生態文明意識提高責任及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責任,逐步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拓寬融資渠道。各市應積極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及經濟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形式,加快推進VOCs治理工作。積極引導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VOCs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將各地VOCs治理任務和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分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重要因素。
(三)強化科技支撐。鼓勵高校、科研單位、技術團隊等社會團體研發、示范低(無)VOCs排放的工藝替代品及先進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結合我省能源產業狀況和國土空間開發布局,針對臭氧污染嚴重的城市或區域開展來源解析與控制路徑的研究,深化VOCs全過程控制以及VOCs在線監測不同技術路線的比對等監管技術研發。及時發現并充分運用國家發布的VOCs豁免清單、減排費用效益評估等研究成果,指導VOCs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各類VOCs治理技術經驗交流。鼓勵VOCs排放量大、產業特征明顯、治理基礎較好的典型城市開展VOCs綜合治理示范,推動VOCs管理模式、監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創新。
(四)加強數據質量控制。加強對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數據質控,確保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所出具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承擔法律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據管理權限對監測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環境監測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不按規范要求開展監測導致數據質量不高的監測單位,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相關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五)建立健全監測監控體系。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污染源VOCs排放監測工作,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VOCs環境監管水平。省控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要增加VOCs監測指標。各級監管單位應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并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對工業聚集區涉VOCs企業開展VOCs監督監測。
附錄A 名詞解釋
①揮發性有機物(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VOCs是指在常溫下,沸點50℃至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在我國,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 Pa、常壓下沸點在260℃以下的有機化合物,或者在20℃條件下,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
②光催化氧化:指在光的作用下,空氣中的氧氣被催化劑活化產生臭氧或負氧離子等強氧化性物質,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被逐步氧化成低分子中間產物最終生成二氧化碳(CO2)、水(H2O)。
③低溫等離子:指由大量的正負帶電粒子和中性粒子組成的以每秒300萬次至3000萬次的速度反復轟擊異味氣體的分子,去激活、電離、裂解廢氣中的各種成分,從而發生氧化等一系列復雜的化學反應,再經過多級凈化,將有害物轉化為無害物。低溫等離子體的產生方法有輝光放電、電暈放電、介質阻擋放電、射頻放電、滑動電弧放電、射流放電、大氣壓輝光放電、次大氣壓輝光放電等。目前用于VOCs廢氣治理工藝的有電暈放電、介質阻擋放電。臭氧氧化法可認為是介質阻擋放電等離子的一種。
④二噁英:二噁英通常指具有相似結構和理化特性的一組多氯取代的平面芳烴類化合物,屬氯代含氧三環芳烴類化合物,包括75種多氯代二苯并一對一二噁英和135種多氯代二苯并呋哺,縮寫為PCDD/Fs。
⑤燃燒法:燃燒法是一種燃燒工藝,在燃燒法工藝過程中,污染物與氧氣在一定溫度條件下發生氧化反應。這種化學反應的產物為無害的物質(二氧化碳、水和熱),可以安全地排放。燃燒法包括直接燃燒法、催化燃燒(CO)法、蓄熱燃燒(RTO)法、蓄熱催化燃燒(RCO)法等。
⑥生物法:生物法是基于微生物的代謝機理并考慮到有機廢氣自身特點而開發出的廢氣處理方法。具有無二次污染、處理能力大、運行費用低、凈化效果好、能耗小等優點。主要有生物濾床、生物滴濾塔、生物洗滌塔、膜生物反應器及活性污泥等生物法處理有機廢氣的裝置和工藝。
⑦納米氣泡氧化吸收法:納米氣泡氧化吸收法是指利用高壓泵及納米氣泡發生器產生直徑在10μm至數百nm大小的強氧化性氣泡,利用氣泡比表面積大、強氧化性及其空化效應吸附、氧化廢氣中有機廢氣的處理裝置和工藝。
附錄B 常見的工業VOCs污染物分類
附錄C 常見的VOCs治理措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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