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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經信委發布《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
發布時間:
2016-04-29 00:00
來源:
關于《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
按照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委修訂《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
企業技術中心是負責企業制訂和實施技術研發和技術進步長期發展戰略、整合內外資源、統籌管理技術創新活動,開展重大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綜合機構,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
原國家經貿委于1993年開展企業技術中心培育工作,我省于同年開展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培育工作。2007年4月19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數稅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下發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53號令),對原有管理辦法進行確認,我委于2007年8月1日根據國家管理辦法精神,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經貿技字〔2007〕258號)。2016年2月26日,國家下發《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第34號令),進一步規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并于第六章附則明確提出“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及我省企業實際需求,我們研究制定本辦法。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在《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暫行辦法》形成過程中,我們保留了《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框架結構及基本原則,并結合我省實際做了如下調整:
(一)由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享受稅收及國家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等方面的國家扶持政策,在省級管理辦法中不體現《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關于企業技術中心享受進出口優惠政策及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科技開發等專項的有關內容。
(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第二章“認定”中的相應條件做出了調整,其中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由國家要求的15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由國家要求的150人降低為60人,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由國家要求的2000萬元降低為500萬元(由于國家要求的各項條件與2007年《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保持一致,經研究,我省要求的條件也與2007年《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保持一致,不作調整)。
(三)增加了我省對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的相關政策。提出省經信和信息化委結合提質增效專項資金及其他有關工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等相關政策。
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貫徹國辦發〔2011〕51號文件精神推進技術創新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各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六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
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 60 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
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根據初評結果委托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接受申報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經信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并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并按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經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 60 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 70 個工作日內,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省經信和信息化委結合提質增效專項資金及其他有關工作,對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承擔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研發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應按照通知要求,將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相關情況進行確認并發文公布。
第十八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其所屬企業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二十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9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山東省經信委
201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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