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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6-02-24 00:00
來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對《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作以下修改:
將《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第八條“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20萬元/(微克/立方米)”修改為“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
現將修改后的《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3月1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8日
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制度的總體部署,促進環境空氣質量逐年改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設區的市環境空氣質量同比變化情況用于生態補償的資金,實行省、市分級籌集。
第三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設區的市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濃度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第四條 考核數據采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提供的各設區的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每月通過《山東環保要情簡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官方網站發布。
第五條 省對各設區的市實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
第六條 有關市向省級補償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市。
第七條 根據自然氣象對大氣污染物的稀釋擴散條件,將全省17市分為兩類進行考核。第一類為青島、煙臺、威海、日照市,稀釋擴散調整系數為1.5;第二類為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萊蕪、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 稀釋擴散調整系數為1。
第八條 省環保廳、財政廳按如下公式對各設區的市考核并計算補償資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濃度)×10%]×稀釋擴散調整系數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
某設區的市補償資金額度=考核得分×生態補償資金系數
第九條 年度空氣質量連續兩年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的市,省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一次性獎勵,下一年度不再參與生態補償;若該市后續年度出現污染反彈,空氣質量達不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則繼續參與生態補償。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應當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財政廳、環保廳備案。省財政廳、環保廳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山東省政府網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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