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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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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熱處理企業節能減排法律法規,了解幾條?
發布時間:
2014-11-19 00:00
來源:
1
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特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2
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了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
3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質量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4
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九條規定: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或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進行全過程控制。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5
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6
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條、四條規定: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國家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來源:《金屬加工(熱加工)》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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