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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清潔生產條例
發布時間:
2013-07-02 00:00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省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與管理
第七條 省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法規和規章、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第九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清潔生產的推進規劃。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清潔生產的推進規劃。
第十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各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開展清潔生產情況的驗收工作。各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進行督導和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清潔生產認定制度。企業具備清潔生產認定條件的,可以自愿向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第十三條 申報清潔生產認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清潔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企業通過省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審核,省級以上清潔生產審核機構的名單以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和省經貿委、環保局公布為準。
3、企業建立健全清潔生產工作機構和清潔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管理者及有關人員參加了清潔生產培訓,并應具有5名以上經省級以上培訓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員,其中至少有1名人員具備高級職稱。
4、企業通過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潔生產實施情況驗收。
第十四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省級清潔生產專家庫,組織編制重點行業的清潔生產標準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清潔生產專家庫,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五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培訓,提高機關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職工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市、縣(市、區)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國際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及示范、推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要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嚴格執行國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二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二十三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家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飼料、肥料或者造田。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推行中水回用和使用清潔能源。醫療垃圾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化工、電力、冶金、建材、醫藥、印染、造紙、釀造等資源消耗及排污量大的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和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廢物排放。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八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要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該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二條 清潔生產企業驗收實行企業申請、設區市初審、省審定的程序。具體辦法由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合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設立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設立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建立清潔生產激勵機制,推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實施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企業通過清潔生產認定,兩年內財政部門按企業當年所得稅增長部分的50%,通過財政支出獎勵企業,用于清潔生產。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開發和示范,實施省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第三十六條 排污費可以用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各級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在排污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
第三十七條 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必須實行清潔生產而不實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關閉。并視情節輕重對企業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清潔生產認定證書和優惠政策的,由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收繳證書,取消資格;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繳其騙取的資金,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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