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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3-07-02 00:00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山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培養與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實際需要,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充分發揮科技在經濟發展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主要依托于我省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企業或高等院校等。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針對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并不斷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發展。
(二)培訓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
(三)實行開放服務,接受省、行業或部門、市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四)運用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內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工作,由省科技廳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的協調管理。成立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為工程中心的組建及運行提供決策咨詢。
第六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全省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組織編制工程中心的總體建設規劃,制定有關建設方針、布局原則、優先組建領域和政策措施;負責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考評。
(二)各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有關建設規劃,負責組織本部門或地區的工程中心建設申報工作;調度工程中心日常運轉情況,協調解決運行期間存在的相關問題,并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配合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考評。
(三)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對全省工程中心的建設方針、總體規劃、建設計劃和保障實施等提出決策咨詢意見;根據省科技廳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參與并協助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考評。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七條 擬申請籌建工程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我省重點發展的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先進制造等高新技術領域或我省具有優勢的傳統產業,符合工程中心總體建設規劃和布局原則。
(二)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在省內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及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三)擁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占工程中心總人數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并能面向全社會提供產品檢測、標準制定、成果推廣、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等服務。
(五)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
(六)在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環的發展機制。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七)密切聯系一批企業,并與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關系,有向這些企業輻射工程技術成果的成功經驗。
(八)鼓勵高校、科研單位和企業聯合組建工程中心。
第八條 工程中心的設立采取競爭擇優的辦法,原則上每個專業領域只設立一個工程中心,省科技廳根據“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原則進行審批。
審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 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依托單位按照規定格式
填報《山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擇優向省科技廳申報。
(二) 有關申請材料由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統一受理。省
科技廳發展計劃處在申請材料受理兩個工作日內,送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初審。
(三)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在五個工作日內,對工程中心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客觀、公正評價,提出擬建意見,送交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
(四)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參考相關業務處室意見,組織
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進行評審,并綜合各種因素對工程中心是否設立提出意見,報廳辦公會。廳辦公會每月研究一次,對確定建設的工程中心,由發展計劃處正式予以批復,制作并頒發統一牌
匾。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工程中心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要求,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省內外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實行有償服務,并逐步實現科研—開發—產品—市場的良性循環。工程中心取得的經濟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
業發展。
第十條 工程中心與依托單位、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可與依托單位共有一個法人代表。
在開展工程化研究開發業務方面相對獨立,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科研、人才等綜合優勢和基礎條件。依托單位應成為其科研后盾,并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撐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獨立
的科研機構,也可以是多個科研單位組合起來的群體。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根據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單位、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監督審查財物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關系。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用人機制,其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隨時吸收和接納省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成果來實現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同時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一年的工作進展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一式三份報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將協調相關業務處室、主管部門和工程中心審議專家組組成考評小組,對工程中心的運行情況和績效進行考評。對取得突出成績者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資格。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省科技廳將優先向科技部推薦列入國家各類科技計劃。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每年從省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撥專項,擇優扶持工程中心實施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十七條 對運行業績突出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省科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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