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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13-07-01 00:00
來源:
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魯經貿技字[2007]25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建設,加快我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充分發揮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中的主導作用,根據國家對技術中心建設的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建立技術中心,旨在提高企業的自主開發和利用社會資源能力,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重要內容的技術創新體系,促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與創新的主體,建立科技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徑。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企業設立的具有較高層次和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和技術管理部門,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是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的主要技術依托。技術中心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可以設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業技術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技術中心的首要任務是為本企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工作目標是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經濟效益和發展后勁,強調市場意識、整體意識、效益意識和創新意識。
第五條 企業是技術中心建設的主體,技術中心經費應由本企業提供。技術中心在服務本企業的同時,可通過承擔國家、地方和其它企業的研究項目,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技術活動,拓寬資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開發水平。
第六條 鼓勵專業對口的獨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會的科技力量以多種形式進入企業,與企業共建技術中心或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七條 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青島海關成立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開展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及年度考核評價工作。辦公室設在山東省經貿委。
第二章 省級技術中心的職能
第八條 技術中心的職能:
(一)技術開發職能。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成果進行綜合集成和應用開發,不斷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積極搞好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
(二)信息資源整合職能。不斷提高技術和市場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的能力,從技術機會和市場機會相結合的角度對企業技術創新決策提供咨詢,參與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承擔企業技術創新戰略規劃、年度開發計劃等的制定和實施。
(三)實施產學研合作的職能。積極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種形式的合作協同關系,有效地組織和運用社會資源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聯合開展戰略性研究開發,推動產業技術的升級換代。
(四)培育技術創新隊伍的職能。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完善必需的先進的研究開發條件,增強企業對科技人員的凝聚力,吸引國內外的科技人才到企業技術中心工作,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
(五)對企業內部其他層次的技術開發機構進行系統的指導、咨詢、評價服務職能。使中長期研究開發工作與近期產品開發和商品化緊密結合,在企業技術開發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三章 申請省級技術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省級技術中心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良好的經營機制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前的競爭優勢。
(二)企業領導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技術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技術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技術中心在重大問題的決策、研究開發課題的選擇、項目的過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
(四)技術中心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和試制條件,有較強的研究開發能力和與之相適應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能夠根據需要有計劃地增加技術中心的裝備,使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條件逐步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企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應達到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的3%以上;企業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企業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五)技術中心擁有一支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技術中心具有大學本科學歷以上或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從事研究與開發的科技人員不得低于30%。
(六)技術中心有明確的技術創新方向、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研究開發目標,并積極組織實施;
(七)技術中心每年有10項以上成功研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擔的國家、省、地、市技術創新項目。
(八)已認定為市(行業)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以上。
(九)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7月15日。
第四章 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第十條 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應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根據企業研究開發工作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合理設置,力求職責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逐步建立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統計臺賬,將技術中心所需資金納入企業年度預算,要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多渠道、全方位的資金投入保障體系。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應實行董事長(總經理)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要有相應的人、財、物支配權。
第十三條 企業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研發(技術中心)、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組織機構,負責企業研究開發方向、技術創新規劃、年度開發計劃、重點課題和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并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技術中心可聘請企業內外的有關專家、學者參與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負責對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重大技術問題及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十五條 技術中心應建立合理的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程序,項目選擇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原則,在市場分析、技術分析、經濟效益分析以及企業優勢分析的基礎上,確定立項的優先順序和開發計劃,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六條 技術中心在項目安排上應統籌考慮,長中短期技術開發項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項目的比例,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
第十七條 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有條件的企業也可在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建立技術中心的分支機構,以幫助企業跟蹤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八條 技術中心應與企業生產、營銷、信息、規劃、財務等部門緊密配合,在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中發揮核心作用。
第五章 省級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認定的范圍為山東省范圍內的企業(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運行的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企業技術中心在申請省級認定前,須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
(一)《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書》(見附件一)
(二)《企業技術中心綜合信息表》及附表(見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B107-1、-2表
(四)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五)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見附件三)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程序:企業在技術中心組建完畢并正常運行以后,將認定資料備齊,經所在地經貿委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省級認定。中央在魯企業以及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向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省級認定。
第二十二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察,組織行業專家認真評審,形成考察意見,提請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最后審定。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認定的技術中心,由省經貿委與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青島海關聯合下達確認文件,并統一掛牌,掛牌后企業即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省級技術中心的技術創新項目,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我省鼓勵支持范圍的,優先列入省技術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予以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 技術中心與研究院所、大專院校共同實施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項目,優先列入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計劃。
第七章 省級技術中心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按《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四)對所有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進行評價,每兩年一次。
第二十七條 省級技術中心應于當年7月5日前將評價材料上報企業所在市經貿委或省級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
(一)《山東省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五)
(二)《企業技術中心綜合信息表》及附表(見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B107-1、-2表
(四)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五)提交有關的證明材料(見附件三)
第二十八條 企業所在市經貿委或省級主管部門對技術中心上報的年度評價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后,于當年7月15日前報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在魯企業以及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的材料直接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含行業系數調整)、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最低標準。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
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評價不合格的企業,直接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并停止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由兩大類32項指標組成。技術中心評價指標及權重系數,體現了山東省對技術中心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性導向和要求。當國家評定要求調整時我省評定要求將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級技術中心的認定及評價,另從國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與評價辦法》(暫行)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暫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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