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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
發布時間:
2013-07-01 00:00
來源:
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節選)
國發[2006]6號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
創新型國家,現將若干配套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二)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的順利實施。
(四)優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
(五)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
(六)創新財政科技投入管理機制。
二、稅收激勵
(七)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八)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
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九)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兩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
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
進口環節增值稅。
(十一)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征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后,根據實際需要加
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十二)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
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
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五)加強政策性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
(十六)引導商業金融支持自主創新。
(十七)改善對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
(十八)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創新的多層次資本市場。
(二十)支持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保險服務。
(二十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
四、政府采購
(二十二)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
(二十三)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
(二十四)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
(二十五)建立本國貨物認定制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
(二十六)發揮國防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
五、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二十七)加強對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管理。
(二十八)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定期調整鼓勵引進技術目錄。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復引進。定期調整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
(三十)對企業消化吸收再創新給予政策支持。對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的先進裝備和產品,納入政府優先采購的范圍。對訂購和使用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的國家重點工程,國家優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項目業主、裝備制造企業和保險公司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重大裝備保險機制,
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制造企業對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
(三十一)支持產學研聯合開展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重大裝備的引進,用戶單位應吸收制造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參與,共同跟蹤國際先進技術的發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共同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在國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優先支持在重點產業中由產學研合作組建的
技術平臺,承擔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任務。
(三十二)實施促進自主制造的裝備技術政策。
六、創造和保護知識產權
(三十三)掌握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
(三十四)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動以我為主形成技術標準。
(三十五)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環境。
(三十六)縮短發明專利審查周期。
(三十七)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
七、人才隊伍
(三十八)加快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
(三十九)結合重大項目的實施加強對創新人才的培養。
(四十)支持企業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
(四十一)支持培養農村實用科技人才。
(四十二)積極引進海外優秀人才。
(四十三)改革和完善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
(四十四)建立有利于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評價和獎勵制度。
八、教育與科普
(四十五)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自主創新中的重要作用。
(四十六)大力發展與改革職業教育。
(四十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四十八)大力發展科普事業。
九、科技創新基地與平臺
(四十九)加強實驗基地、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設。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戰略需求,在新興交叉前沿領域的戰略空白領域建設若干學科交叉、綜合集成、機制創新的國家實驗室。以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防科技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究開發中心等為依托,組織實施重大自主創新項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動項目、基地、人才的有機結合。重點建設一批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平臺,自然科技資源共享平臺,科學數據共享平臺,科技文獻共享平臺,成果轉化公共
服務平臺,網絡科技環境平臺等,全面加強對自主創新的支撐。
(五十)加大對公益類科研機構的穩定支持力度。
(五十一)加強企業和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自主創新基地建設。
(五十二)加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五十三)推進科技創新基地與條件平臺的開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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